李在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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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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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规: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人损失自担

发布者:李在珂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584人看过

近些年,非法集资案件呈现爆发性增长,花样翻新,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e租宝投资骗局,在全国范围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涉及投资者约90万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22万投资者;上海中晋涉案金额399亿元,受骗投资者超过2.5万人。一些投资者,秉承着“赚了归自己,赔了找政府”的理念,在投资受到损失后,开始走上信访或上访的道路,给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浪费司法资源。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赚不赔,赚了就跑,赔了就闹”的想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如果投资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去信访或上访,是得不到任何支持的。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表示,其实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原则之前就有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这次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是对这个原则的进一步明确。2014年3月2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就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也就是说,如果投入100万参与的非法集资,该案金额1个亿,清退比例是15%,最后可以得到的清退金额是15万元,剩余的85万元损失就需要自己来承担。

李在珂律师表示,从法理上来说,参与非法集资,本身就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受到的损失理应自行承担。国务院条例这样明确规定,有利于打消人们“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从而回归理性,拒绝参与,让非法集资失去滋生土壤。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李在珂律师表示,现在的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方法隐蔽,经常会与互联网、高科技相结合,也会利用名人、权威机构、权威媒体去做宣传,辨识的难度很大。对普通民众来说,对于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投资时,应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必要时,在签订协议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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