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

  • 执业资质:1370710**********

  • 执业机构: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徐振才代理抢劫案件成功结案

发布者:徐振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579人看过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今日,在安丘市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抢劫案件,我的当事人刚满18岁,伙同其余三人作案5起,价值人民币3000元,有自首情节,我方通过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对当事人的作案动机、主动性等进行分析,提出从犯的辩护,建议适应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附: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