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x抢夺罪一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适用刑罚,建议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对被告人xxx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xxx所实施的xx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xx时,虽然受害人已经报案,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该犯罪事实系xx所为,属于被告人xx积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xx所实施的xx案件在量刑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