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的腰包开始鼓起来了,其中的一些人打着“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幌子,把二奶、二爷们堂而皇之地包进门,为了讨好小三,为了打造自己与小三的温馨小窝,他们甚至瞒着自己的配偶为小三们购置房产。
上海法院网上就曾刊登过这样一则案例: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发展,期间与单身的丁小姐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孙先生为博得丁小姐欢心,瞒着王女士将夫妻共同共有的120万元人民币汇款给丁小姐用于购房。但是,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当其配偶王女士得知自己的丈夫在外包二奶并将120万购房款赠送给其情人丁小姐的时候,王小姐不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这120万元。
孙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王小姐是否能要回这120万元的购房款呢?我觉得这个应视财产的性质而定。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同时法定夫妻财产制又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如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了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平等的处理权,最高院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其上面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观之,虽然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对某些处分行为是否可由单方作出决定取决于此处分行为是否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不是,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孙先生将夫妻共同所有的120万元赠送给丁小姐的行为,显然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孙先生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由于孙先生的无权处分,导致赠与合同效力待定,除非丁女士取得该财产是基于善意取得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王女士并没有对其行为予以追认,而是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因此该合同无效,纵观本案,丁女士取得该财产的行为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为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而丁女士取得该120万元的购房款是免费受赠,是无偿的,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管其是否善意,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丁女士应将该120万元的购房款全额返还。
余余写于201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