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借款用途的欺骗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
裁判要旨三:货物交易型涉诈骗案件要充分考虑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裁判要旨四: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行为与签订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诈骗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综合分析,不能片面认定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五:夸大履约能力、挪用资金用于非合同目的不等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裁判要旨六: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诈骗行为。裁判要旨七: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须具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其应当知道可能诈骗而推定具有共同的犯罪直接故意。裁判要旨八: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按时付利息,且偿还大部分本金的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判要旨九:部分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等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裁判要旨十:工程结算的重复结算要综合评判,不能仅因重复结算的表面行为而认定诈骗行为。裁判要旨十一:行贿等违法行为与诈骗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行贿行为而认定有诈骗事实。裁判要旨十二:为追索借款本金而起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等于主观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务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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