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称,新刑诉法”施行后辽宁第一案宣判,64万赔偿请求法院仅支持1.9万。说的是一个男友把女友杀死的故事。2012年4月30日,陈xx到张xx家找她,表示想和好,但未获得同意,就动了杀机。当晚在陈xx的哄骗下,两人打算返回锦州。行至xx县xx桥下,陈xx再次劝说女友与其和好,仍未获同意,于是掏出随身带的尖刀刺扎对方颈胸部,致女友当场死亡。此案审理中,张xx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xx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母亲生活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4万余元。今年1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万元和死者母亲的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450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对于要求赔偿丧葬费1.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什么这么判?主审法官解释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重要变化是: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判决存在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只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无权对刑事附带的赔偿实体问题作出规定,它只是规定受案范围,而不处理实体问题;
二、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来看,死亡赔偿金采取的是收入说,也就是说,其性质上属于物质损失,而不能等同于精神损害。
三、无论是国家赔偿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
四、长此以往,会形成一种可怕的观念“打伤不如打死,杀人只是偿命,无需赔钱”。此外,如果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死,自己也被执行死刑,有可能双方均留有孤儿或老人,那么这些人符合五保户的条件,或者低保户的条件,则杀人犯的后果是国家埋单,也就是纳税人为杀人犯埋单,而自己完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管他是多么富有。如此局面,会导致新的社会不公,正义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