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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3次举报
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各位审判员:
受被告人宋某亲属方苗委托,并受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为妥。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耍威风,逞英雄,无事生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该罪的主观心理是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固定被害人金某的。其目的给金某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平息后者殴打前者的怨恨。其主观方面并无针对不特定对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意思。由于双方是好朋友,是在麻将馆因为打麻将让座以及后来借钱产生口角,被告人被打后敌不过被害人,于是采取了用开汽车撞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来进行“保面子”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那种满足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完全不一致。
  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能够具备立案条件的显然是以被告人行为符合第三个特征,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显然不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产,而是针对特定人金某家财产进行毁损。宋某针对的财物是金某家的,整个矛盾的焦点也是针对后者。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后者家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3、由于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且事出有因,况双方原本就认识,后来还和解了。因此,定寻衅滋事比较勉强。而定故意毁坏财产罪,能够起到罚当其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对量刑情节的一些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
  2、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10%;
  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金某和孙某经济损失,并且超出鉴定价格,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
  4、由于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
  5、本案中,金某殴打被告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为“保面子”被告人才发生用汽车去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
   6、因为本案起点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考虑到立案标准是5千到5万,鉴定损失为2万7,结合上述五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妥。
 三、纵观本案,被告人处事不稳,脾气暴躁,给他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不良后果。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能让他早日回归家庭社会,尽快弥补给各方面造成的损失。本辩护人的意见,恳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认真考虑。
        辩护人: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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