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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骗取外汇罪、逃汇罪最新3个裁判要旨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6次举报

骗取外汇罪



参考案例1: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等人骗购外汇案


2024-03-1-131-002 / 刑事 / 骗购外汇罪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3)沪0106刑初152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骗购外汇,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了上述骗购外汇行为,数额较大,构成骗购外汇罪。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取得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后,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关于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已列明的两种行为方式,即“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实质内涵是行为人申购外汇的交易单证无效,申购外汇的理由虚假。对于该款的兜底项“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认定,应当与所列明的两项规定的实质内涵具有相同的特质。将本单位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虽然确实存在真实进口货物,但因消费单位虚假,其所获得的交易单证是无效的;在无需支付外汇的进口贸易中申购外汇,其申购理由虚假。对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参考案例2:姜某财、田某记骗购外汇案


2024-03-1-131-001 / 刑事 / 骗购外汇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京02刑终3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姜某财、田某记的行为是否构成骗购外汇罪。姜某财、田某记以某盛公司、某通公司的名义,与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支付公司签订《跨境外汇平台合作协议》《跨境支付服务协议》,向上述两家公司提供虚假的跨境电商订单等材料,该两家外汇支付平台公司经审核后下达购汇指令,向合作银行申请购汇,相关银行将外汇转入姜某财、田某记指定的境外收款账户,最终完成骗购外汇犯罪行为。


裁判要旨

向跨境外汇支付平台提供虚假跨境电商订单等购汇申请材料,利用跨境外汇支付平台向银行骗购外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构成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



参考案例3: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逃汇案


2025-04-1-132-001 / 刑事 / 逃汇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18)沪0115刑初482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5.06 / 修改日期:2025.05.20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汇罪;被告人朱某光、朱某杰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汪某磊、庄某勇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逃汇罪。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涉及的转口贸易业务实际上系以转口贸易为名,无实际货物流存在,完全以套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在该贸易活动中的对外付汇属于非法转移外汇,破坏了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逃汇的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逃汇罪论处。


裁判要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套利为目的,利用无真实货物流转的虚假转口贸易非法转移外汇,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逃汇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所主任简介:

程达群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专家。自2003年通过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专注刑事法律领域二十载,尤以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见长,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千件。作为律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带领专业团队办理数百起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死刑改判、缓刑适用等成功案例。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群恒刑事团队系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旗下一支劲旅,由律所创始人、资深刑事律师程达群主任领衔,多名实力强悍的骨干律师共同组成。刑事团队每年为客户提供大量的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在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控告上取得骄人业绩。刑事辩护则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犯罪、计算机类犯罪、职务犯罪、各类经济犯罪方面,每年均有大量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司法机关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如果您和您的近亲属、朋友有相关需求,请与我们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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