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 09:00-21:59
程达群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357218115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和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入罪的综合裁量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

——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和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入罪的综合裁量


入库编号2024-18-1-237-001

关键词刑事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买卖身份证件罪 入罪 综合裁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田某某需要补办离婚证,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720元(币种下同)为田某某购得伪造的户口本及离婚证各一本。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李某某及石某甲(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经李某某及石某甲授意,被告人石某乙以600元购得两本伪造的户口本。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出具虚假证明,以400元购得伪造的县人民武装部公章、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各一枚。


2022年12月,因被告人孙某某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被告人王乙经孙某某授意,以400元购得伪造的派出所户籍章、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章各一枚。


2023年2月,因王某乙(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被告人王甲以240元为王某乙购得年龄改小的伪造的身份证一张,并收取王某乙15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从事电焊工作,以300元购得一张伪造的特种行业操作证,用于工作应聘。


2023年4月,为消除户口本上的刑事处罚信息,被告人刘某某以300元购得一本伪造的户口本。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丙因担心打工超龄想办理改小年龄的假身份证,以220元购得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后王某丙明知被告人师某某、贺某某也要办理改小年龄的假身份证,将卖证人员电话提供给贺某某,由师某某联系购得两张伪造的身份证。


2023年7月1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王乙、孙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师某某、李某某、王甲、石某乙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5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提出撤回对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起诉。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3)吉0303刑初16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24年7月18 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十二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本案十二名被告人所涉行为应否以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这既可以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也符合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办理相关案件中,对于所涉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经综合考量认为,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名被告人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但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未用于犯罪,且涉案数量多为一、二本(张/个),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基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1.对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对于检察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所涉行为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准许撤回起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296条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23)吉0303刑初162号刑事裁定(2024年7月18日)



律所主任简介:

程达群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专家。自2003年通过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专注刑事法律领域二十载,尤以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见长,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千件。作为律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带领专业团队办理数百起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死刑改判、缓刑适用等成功案例。



群恒刑事团队系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旗下一支劲旅,由律所创始人、资深刑事律师程达群主任领衔,多名实力强悍的骨干律师共同组成。刑事团队每年为客户提供大量的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在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控告上取得骄人业绩。刑事辩护则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犯罪、计算机类犯罪、职务犯罪、各类经济犯罪方面,每年均有大量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司法机关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如果您和您的近亲属、朋友有相关需求,请与我们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得联系。



程达群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9
  •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19年
    • 19357218115
    •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9年 (优于97.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95分 (优于88.4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5篇 (优于93.73%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达群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0219 昨日访问量:22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