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四名被告人(张某、孙某某、吴某某、卢某某)。本所律师代理被告人张某,张某于2020年7月购买山西某公司。他安排孙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孙某某负责发票管理和日常运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税额107.57万元),并为他人虚开90份发票(税额110.55万元),总计税额218.12万元。这些发票均被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难点剖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证明“无真实交易”,但本案涉及跨省交易(如淮南某公司)、通过代理记账公司操作。虚开税额总计218.12万元,其中接受虚开107.57万元,介绍虚开110.55万元,远超《刑法》第205条“数额巨大”标准(5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或无期;并且涉及山西、安徽多地票据流转,证据链复杂,公诉机关建议实刑2年10个月至3年7个月。
【律师贡献】
本所律师王义虎作为潘某的代理人,在判缓刑起到很大作用。张某作为组织者明显是主犯,通过主张张某主动跨省投案,构成法定自首。推动当庭认罪、预缴罚金,争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并且,质疑公诉机关罚金建议(16万元),论证“比例失衡”,最终法院采纳10万元标准。最重要的是协调山西某公司全额补缴税款107.57万元,彻底弥补国家损失,削减社会危害性。
这些难点突显了税务犯罪辩护的专业门槛:需精通《刑法》第205条、税务法规及证据规则,才能有效应对。最终,法院判处缓刑四年有效战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