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5日,高速K67+320M路段。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超载搭载4人)撞击中央隔离带,导致车内3名乘客被甩出车外,车辆侧滑;撞击还造成隔离带树木倒塌,引发对向车道车辆碰撞(二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吴某某抢救无效)、4人轻伤(含谢某某本人)、车辆及路产受损。交警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判交通肇事罪,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难点剖析】
事故包含两次碰撞(谢某某车撞隔离带→树木倒塌引发对向车事故),需厘清谢某某的行为与最终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超载的归责作用,超载是否必然导致事故?辩护需论证其他因素(如路况、车辆机械问题)的影响,以减轻谢某某的过错比例。
本案基准刑较高,致1人死亡且负全责,基准刑为3年以下,并且存在多人受伤、高速公路事故、超载等加重情节,可能逼近3年上限。适用缓刑适用条件严苛,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要件。
此外,谢某某虽报警,但首次报警由他人完成,可能影响“主动投案”的认定。
【律师贡献】
本所律师周佳琪通过报警记录、供述稳定性等证据,论证谢某某符合自首条件,为被告人谢某某争取法定从轻。并推动认罪认罚程序与部分赔偿与谅解,促成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虽未全额赔偿,但通过赔偿协议和部分谅解书,证明悔罪态度,减轻法院对“再犯危险”的顾虑。本所律师还采取了情感化辩护:可能强调谢某某本人受伤、家庭负担等背景,唤起法庭同情。
最终,结合谢某某无前科、职业背景等证明人身危险性低;通过超载非故意犯罪、家庭依赖等理由,符合缓刑实质要件。
缓刑结果体现了律师周佳琪在量刑协商和情节整合上的专业价值:
本所律师周佳琪未挑战事故责任,转而争取量刑优化,体现务实辩护思维,在责任认定固化(全责)的不利情况下,聚焦量刑情节实现缓刑结果,达成过失犯罪与社会矫正结合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