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白某某及肖某等人注册成立武汉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等相关业务,后因公司一直没有收入,为牟利,被告人王某、白某某伙同肖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售至境外。王某、白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及黄某某等人,在由黄某某招揽李某某、马某等人,事先物色目标企业,购买具有远程窃取电脑信息功能的木马程序,应聘进入企业内部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经筛洗、解密卖至境外,从事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
至同年8月,上述人员从杭州多家公司共窃取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快递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736万余条。被告人王某、白某某及肖某将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76万余条,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境外买家“小黄人”,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68.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物色被侵入目标、财物打款及转发窃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2.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约9万元。经查证,上述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约80起,诈骗犯罪资金500余万元。
辩护难点:程达群律师介入此案后,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了解案情,发现本案存在诸多棘手之处。王某某的行为与王某、白某某等人的核心犯罪行为紧密相连,难以割裂其与整体犯罪活动的关系。且王某某存在非法获利的事实,作为共同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
辩护策略:程达群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后,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观点。
首先,程达群律师精准定位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主张其为从犯,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王某某在整个犯罪中仅参与了窃得公民个人信息等辅助性工作,并未参与核心的核心的窃取、筛洗、解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关键环节。其次,王某某参与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引诱,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张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对获利的金额进行核算,发现实际获利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争取降低认定的获利数额,并积极的退赃退赔。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罪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成功辩护:精准界定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强调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体现悔罪态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展现积极弥补损失的意愿,为被告人争取了较低的刑期和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