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系某大型国企白领,自幼喜欢收藏把玩仿真枪支。由于卖家被抓,公安从中了解到被告人购买过仿真枪,于是去其单位找他问话。S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第一时间找到程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
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四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意见,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在鉴于单纯购买枪支行为相对于贩卖枪支行为社会危害性要小,可在量刑时考虑其未出售的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并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程律师受案后,多次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保成功。本案律师从罪名出发做轻罪辩护。然后指出其具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更关键的是,律师经过审查案件材料,指出控方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鉴定枪支的意见书存在无复核人员签字等重大瑕疵。最后法院通过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补充说明等方法结案,但明显地给予了被告人罪轻的处罚(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起点刑就是三年)。尽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但辩护人相信,最终立法(含司法解释)会作出修改,对于仅仅购买仿真枪收藏、把玩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