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胡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0年8月,胡某任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黄山市休宁县、黟县、黄山区的产品配送与销售工作,在此过程中与吴某等人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胡某因参与网络赌博等活动,利用其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虚构产品有充值返利活动,以承诺其负责销货、卖货给临时客户等方式保障吴某等人利益为由,采取用后笔充值款兑付前笔充值款部分本金和返利的手段,先后骗取了吴某等26人资金共556.528万元。至案发时,胡某已主动退还款物共计294.5539万元,尚有261.9741万元未归还。
辩护难点:程达群律师介入此案后,通过详细阅卷了解案情,发现本案存在诸多棘手之处。一方面,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另一方面,案件的法定刑相对较高,这些因素都给辩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律师多次会见胡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对整个案件中的资金往来流水及账目进行了细致梳理,逐笔核对计算账款,精确统计已退出的数额,从而大幅降低胡某的涉案金额。
辩护策略:程达群律师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后,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观点。
首先,律师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胡某取得借款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且出具了借条,这符合民间借贷的刑事特征。且在卷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将所借到的款项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使用资金的违法性。其次,事后胡某积极筹款还款,展现出了强烈的还款意愿。更重要的是,与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有能力为其还款,家中还有待拆迁的房子,这些都表明胡某具备还款的能力,由此可以推断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即使胡某构成犯罪,胡某没有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胡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认定胡某构成诈骗罪。虽然法院未支持辩护人的全部观点,但是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胡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即胡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成功辩护:在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中,涉案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本案中胡某的涉案金额为558.72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尽管法院未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胡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但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胡某的相关情节,最终判处的刑罚相较于法定刑(十年以上)仅略高,辩护工作在量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