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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采用“口X”“肛X”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5次举报


编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                                

2024-02-1-368-001

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卖淫案采用“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关键词

刑事 组织卖淫罪 “口交” 进入式性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纪某奎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开设多家KTV,与被告人汤某改招募并管理郑某某、回某某等十余名女子在上述KTV内以“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以(2022)鲁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某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汤某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2022)鲁02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纪某奎、汤某改组织他人以“口交”的方式进行有偿色情服务,构成组织卖淫罪。“口交”“肛交”与性交类似,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采用该种方式提供有偿色情服务,同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极易引起性病传播,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故一、二审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目前,法律尚未对“卖淫”行为作出明确界定,除了传统意义上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财物之外,“口交”“肛交”亦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方式。


一方面“口交”“肛交”均属于进入式性行为,亦是同性卖淫的主要方式,将其认定为卖淫能够为公众所接受;


另一方面,从传播性病的角度来看,“口交”“肛交”亦可引起性病传播,危害生命健康。


采用“口交”“肛交”等进入式性行为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卖淫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一审: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8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刑终605号刑事裁定(2022年9月29日)(刑一庭)


转自:警之行政诉讼



律所主任简介:

程达群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专家。自2003年通过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专注刑事法律领域二十载,尤以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见长,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千件。作为律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带领专业团队办理数百起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死刑改判、缓刑适用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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