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 09:00-21:59
程达群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0577619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入库案例:诈骗罪中已返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总金额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4次举报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  返还被害人钱款  退赔情节  诈骗总金额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害人李某刚、周某艳、蒋某艳、徐某艳想找谢某桥帮忙为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四人的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办理取保候审。 谢某桥谎称其能为他们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四被害人信以为 真便同意与李某刚一起花钱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并各自于2016年10月15日通过 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12500元转账到李某刚的妻子龙某媛的银行卡上,龙某媛收 到钱后先后将46万元转到谢某桥指定的账户(户名:谢某春)上。谢某桥收到 款项后,从谢某春的银行账户分别向其他银行账户转支146000元、105000元、5000元、10000元。

事后,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四人在被取保候审后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谢某桥又谎称能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说服继续交钱办事。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刚和蒋某艳的信任,谢某桥还写了承诺书承诺能帮助王某一和李某光能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四被害人又向被告人谢某桥账户转款。之后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等4人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 监禁刑,并未能获判缓刑。后谢某桥在2017年1月5日,从其账户转回25000元到被害人银行账户,其余款项没有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谢某桥诈骗所得550000元(含谢某桥已经退回李 某刚的25000元)予以追缴,其中的25000元向李某刚追缴,追缴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桂14刑终6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上 诉人谢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追缴 被告人谢某桥违法所得525000元,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谢某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桥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退还给李某刚的2.5万元不应计入诈骗金额。谢某桥所诈骗的52.5万元系李某刚、周某艳、蒋某艳、徐某艳等人意图通过谢某桥贿赂司法人员使其亲属免刑事受追究的行贿款项,虽属赃款,但不应退还李某刚等人,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总金额。首先,被害人所做出的财产处分与其实际期望结果相关联。行为人之所以归还款项,是因为其受托所实施的行为达不到被害人所期望的结果,进而被害人要求行为人退还钱款。结合诈骗罪的具体客观表现,可认为被害人所期望的结果是其所做出的财产处分是成正比的。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但后因达不到所期望的结果,故拟作出财产处分也有所减少,行为人归还钱款的部分则不应认定为被害人错误处分的钱款部分。其次,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给被害人的款项,可以视为一个退赔情节,故不应算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诈骗总金额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2020年3月30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4刑终64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8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5-1-222-001。



律所主任简介:

程达群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事辩护专家。自2003年通过第二届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专注刑事法律领域二十载,尤以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见长,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千件。作为律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带领专业团队办理数百起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死刑改判、缓刑适用等成功案例。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群恒刑事团队系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旗下一支劲旅,由律所创始人、资深刑事律师程达群主任领衔,多名实力强悍的骨干律师共同组成。刑事团队每年为客户提供大量的刑事控告、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在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控告上取得骄人业绩。刑事辩护则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犯罪、计算机类犯罪、职务犯罪、各类经济犯罪方面,每年均有大量侦查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司法机关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如果您和您的近亲属、朋友有相关需求,请与我们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取得联系。




程达群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9
  •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19年
    • 13805776194
    •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9年 (优于97.1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398分 (优于89.2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60篇 (优于93.45%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达群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8060 昨日访问量:31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