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某民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入库编号:2024-05-1-145-001/刑事/骗取出口退税罪/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8.21/(2023)皖07刑终2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出口产品“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2.以“低值高报”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2、中山市康某游艺机有限公司、梁某尧逃税案
入库编号:2024-05-1-142-001/刑事/逃税罪/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1.11/(2023)粤20刑终481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对逃税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规定的条件。单位逃税犯罪案件中,如果逃税单位实施犯罪时在任、案发时已经离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配合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红某公司等逃避追缴欠税案
入库编号:2024-05-1-144-001/刑事/逃避追缴欠税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08.29/(2018)京03刑终69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19
裁判要旨
涉税案件专业性强,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系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对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应纳税款”数额,应当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4、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05-1-146-001/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09.30/(2016)冀1081刑初28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5.06
裁判要旨
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入库编号:2024-03-1-146-001/刑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3.29/(2023)鲁16刑终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6、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案
入库编号:2023-06-1-142-001/刑事/逃税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2.30/(2019)鄂刑再5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前实施,未经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逃税行为,审判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施行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对逃税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在被告单位和个人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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