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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工作常态化—从轻辩护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882次举报

刑事辩护工作常态化—从轻辩护

安徽黄山律师 程达群

很多律师都有无罪情节,一个刑事案件到手盼不能做出一个无罪案件,当庭释放,非常快意。同时很多律师都把无罪辩护成功视为自己最大的成就,并努力去追求。但是实际上,随着国家政策的收紧,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侦查起诉机关人员素质的提高,律师能找到无罪案件的机会越来越少,即使有也不一定轮到自己的头上。因此在日常的刑事辩护活动中,做罪轻辩护应该是常态。既然这样,就需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这方面多做更加细致的工作。进而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效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轻辩护属于量刑辩护的一种。由于公诉机关关注的重点是是否构罪,在这方面他们下的功夫很大。但对于那些法定尤其是酌定从轻的情节,公诉机关是无暇顾及的,而这些方面恰恰是从轻辩护取得成功的闪亮点,其实也是律师尽到自己职责的地方。因此,在量刑辩护中,律师有更多的视野,更广的施展舞台,更多的作用发挥,控辩双方有更大的对话空间。就笔者日常辩护工作中涉及到的酌定情节方面,就有诸如被害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过错、被告人行为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家庭结构、财产状况等等诸如此类的量刑情节,必须依靠律师进行搜集,无法依靠控方卷宗;酌定情节中的从轻、减轻情节,必须依靠辩护律师进行搜集。

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刑事辩护律师将进一步迈向专业化和精细化的今天,可以预见,刑事辩护律师今后的绝大部分着力点会集中在量刑上,甚至在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将几乎都是量刑辩护程序。

所谓从轻量刑辩护,并非建立在每个案件都要促成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从轻量刑辩护为律师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不仅要收集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客观、合法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项量刑证据,以论证其具有应当或可以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各项法定、酌定情节。一句话,极力穷尽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

具体而言,笔者(黄山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集这十多年的辩护经验,大体终结出如下一些规律:

一、刑法总则、刑法修正案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要注意运用。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二、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坦白、供述、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悔罪态度、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四、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结伴、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缴付财产预先执行可能的财产刑、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等。

辩护律师还要对被告人犯罪后已经发生的情节(消极辩护)和犯罪后积极促成的情节(积极辩护)的区分。后者比如说和解、退赃、退赔、立功、特殊自首。

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既要调查犯罪时已经存在的量刑情节,也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诚然,还可以和公诉人之间就从重从轻情节展开“对峙”。

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对量刑辩护情节的提出,提前到检察院起诉之前。笔者在今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中,就在侦查阶段在从轻量刑辩护方面成功做了三起辩护工作。作为黄山刑事律师,笔者搜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和李某等初犯、无人身危险性、见财起意激情犯罪、社区矫正证明等多组证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要对其进行逮捕,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些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后,都遵守法律法规,后来法院依法判决了缓刑,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行文至此,笔者相信,只要刑事辩护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在被告人依法构罪且其也认罪的大多数情况下,积极促成或找到从轻的理由证据,是可以极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也与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大方向相吻合。

黄山律师 程达群2013年12月17日

刑事辩护活动中,做罪轻辩护应该是常态。既然这样,就需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这方面多做更加细致的工作。进而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效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轻辩护属于量刑辩护的一种。由于公诉机关关注的重点是是否构罪,在这方面他们下的功夫很大。但对于那些法定尤其是酌定从轻的情节,公诉机关是无暇顾及的,而这些方面恰恰是从轻辩护取得成功的闪亮点,其实也是律师尽到自己职责的地方。因此,在量刑辩护中,律师有更多的视野,更广的施展舞台,更多的作用发挥,控辩双方有更大的对话空间。就笔者日常辩护工作中涉及到的酌定情节方面,就有诸如被害人在案件中是否有过错、被告人行为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是否有前科劣迹、家庭结构、财产状况等等诸如此类的量刑情节,必须依靠律师进行搜集,无法依靠控方卷宗;酌定情节中的从轻、减轻情节,必须依靠辩护律师进行搜集。

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刑事辩护律师将进一步迈向专业化和精细化的今天,可以预见,刑事辩护律师今后的绝大部分着力点会集中在量刑上,甚至在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将几乎都是量刑辩护程序。

所谓从轻量刑辩护,并非建立在每个案件都要促成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从轻量刑辩护为律师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不仅要收集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客观、合法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项量刑证据,以论证其具有应当或可以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各项法定、酌定情节。一句话,极力穷尽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

具体而言,笔者(黄山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集这十多年的辩护经验,大体终结出如下一些规律:

一、刑法总则、刑法修正案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要注意运用。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二、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坦白、供述、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悔罪态度、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四、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结伴、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缴付财产预先执行可能的财产刑、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等。

辩护律师还要对被告人犯罪后已经发生的情节(消极辩护)和犯罪后积极促成的情节(积极辩护)的区分。后者比如说和解、退赃、退赔、立功、特殊自首。

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既要调查犯罪时已经存在的量刑情节,也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诚然,还可以和公诉人之间就从重从轻情节展开“对峙”。

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对量刑辩护情节的提出,提前到检察院起诉之前。笔者在今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中,就在侦查阶段在从轻量刑辩护方面成功做了三起辩护工作。作为黄山刑事律师,笔者搜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和李某等初犯、无人身危险性、见财起意激情犯罪、社区矫正证明等多组证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要对其进行逮捕,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些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后,都遵守法律法规,后来法院依法判决了缓刑,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行文至此,笔者相信,只要刑事辩护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在被告人依法构罪且其也认罪的大多数情况下,积极促成或找到从轻的理由证据,是可以极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也与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大方向相吻合。

黄山律师 程达群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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