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周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一借款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司惩决定,该借款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并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事实认定,法院遂对该借款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
虚构借款金额,实际出借额比合同约定少一万多
雨花法院在审理某借款公司与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公司诉称其受让了出借人王某东对王某的债权继而主张王某归还借款本金726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付款确认书、付款电子回单等证据用以证明王某东已通过第三方某科技公司足额向王某交付出借款72600元。然而,王某抗辩称其未足额收到出借款,并提交了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名下款项接收账户的交易明细。
法院经审查发现,2017年8月14日第三方某科技公司向王某账户汇付第一笔出借款11700元后,该款项随即被以POS消费方式转入某支付服务公司账户,后第三方某科技公司又向王某账户分别汇付10900元和50000元;某支付服务公司正是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扣划公司,其具有对王某账户进行扣款的授权,案涉11700元出借款在进入王某账户当日即被扣划至某支付服务公司账户,应视为王某东仅实际向王某出借60900元。
提起多件同类诉讼,借款公司对实际出借情况知情
2018年1月至6月,借款公司针对王某等26名不同的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其受让债权的出借人和出让人均为王某东或刘某良,《借款合同》均在借款公司住所地签订,且王某东或刘某良的出借款均委托第三方某科技公司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人的还款均通过某支付服务公司等扣划,可以合理推定借款公司对王某东在本案中的实际出借情况是知情的。
借款公司在明知本案王某东仅实际出借60900元的情况下,向法院隐瞒某支付服务公司已于出借当日收回11700元出借款的事实,仍向王某主张偿还借款本金72600元,并提供某科技公司的3份付款电子回单予以佐证,属于虚假陈述和虚构债权本金数额。
隐瞒实际收取利率标准,实际按超过年利率36%收取利息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为月利率0.71%,借款公司起诉时陈述其仅按合同约定受偿了借期内利息3092.76元;王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借款公司从其账户扣划合计9726元,以王某东的实际出借款60900元为基数,借款公司或王某东实际在按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收取利息。借款公司以虚假自认收到借期内全部利息的方式对法院隐瞒其超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的事实。
综上,雨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借款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目前,该借款公司已于期限内自动缴纳了罚款。
小编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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