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庆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青岛强奸罪辩护词

发布者:李瑞庆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653人看过


青岛强奸罪辩护词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房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期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温军礼律师担任其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仔细查阅了案卷,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现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房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受害人李某某要打车去城阳公安局,被告人房某某并未逃避与其同行至城阳区公安局,李某某在出租车上拨打110报警,到达城阳区公安局后,公安局没有值班民警,被告人房某某与李某某、李某一起又回到门口等待城阳派出所民警的到来,跟随民警到城阳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房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属于主动到案的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房某某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某某年纪较轻,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醉酒后的一时冲动,系初犯、偶犯,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改造性。同时,被告人房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其对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也对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表达了深深的歉意。被告人房某某保证在以后的服刑过程中,积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尽可能弥补自己之前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因此,请法庭考虑到该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房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房某某在主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侦查机关抓获经过明确表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房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对其进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房某某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侵害,但是基于两人之前良好的关系,其并不愿意看到房某某受到如此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受害人李某某在房某某认识到错误后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房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另外,房某某也让家属向受害人表达了歉意,通过家属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被告人房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案发当天因两人心情不好,相约到房某某住处喝酒,被告人在事前没有预谋,主观上只是酒后的临时起意。

   (2)被告人房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其酒后的一时冲动,而非蓄意犯罪。案发当天,被告人房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均喝了比较多的酒,处于醉酒状态。在当时的情形下,作为一个年轻气盛的小伙子,很容易冲动。同时,被害人李某某在与房某某喝酒聊天时,对房某某予以肯定,表现暧昧,如李某某说“不喜欢年轻的幼稚的,店里男孩都比较幼稚,房某某比较成熟”等,这些给了被告人房某某很大的心理暗示,让房某某误以为李某某喜欢他,由此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房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只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根据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房某某在一开始掐了受害人的脖子,但是并未用劲掐(公安机关也未提供李某某脖子受伤的证据),在李某某提出:“你掐死我算了”,于是房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粗鲁和错误行为,果断停止了卡脖子的行为,随后对李某某道歉,并用被子给李某某擦眼泪并说要与李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以后会帮助李某某出钱租房子,会好好照顾她,在交流了十几分钟后,两人关系开始缓和,在半推半就中两人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后,房某某留宿李某某,李某某表示不想让舍友张玉知道她在房某某这过夜,并说自己离开。因此,房某某对李某某除了一个短暂的卡脖子行为外,再没有殴打或者恐吓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采取其他恶劣的暴力手段,房某某并没有通过卡脖子要求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威胁如果不发生性关系将对李某某采取暴力等危害。其侵害行为较纯粹的暴力型强奸犯罪要轻的多。

(4)被告人房某某曾有精神病史,家族也有精神病史,据其自己供述,其在案发时非常烦躁,掐李某某脖子的行为完全处于无意识状态。虽然经精神鉴定其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并不能排除其卡李某某脖子实施暴力的瞬间处于发病状态,该因素应当予以考虑。

(5)受害人李某某处于半推半就状态。案发时,房某某卡脖子行为发生与发生性关系间隔十几分钟,此期间房门是敞开的,马某某就在客厅,如果后面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坚决不同意,其完全可以夺门而出,或是呼救,或是大声说话反对,其完全可以获得救助。但是李某某并没有这样,这也说明其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并非坚决不愿意。另外,在李某某离开房某某处后,其没有报警。报警是在李某某误拿了房某某的手机,房某某追出去找手机,错误辱骂李某某之后才报警强奸。如果,李某某绝对不同意,其应该在离开房某某住处后立马报警。

(6)房某某打车陪同李某某到公安局和派出所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虽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处,但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也具有获得受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通过本案,被告人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房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房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为宜。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依法审查,予以采纳。                                    

 

辩护人:李瑞庆律师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