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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时效篇

发布者:武少华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682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之时效篇 

少华律师团队  2018-04-17

作者 谢霞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201710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旧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关于《民法通则》2年与《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第一,到201710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诉讼时效已过,这自然没问题。第二,到201710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第三,到201710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二年,则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就出现欠款人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的情形。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起算点计算基本方式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分期还款的: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中断诉讼时效小技巧

1、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2、事后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如涉及到有借款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3、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但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4、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并让借款人签字,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5、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但注意选择相应级别的媒体。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6、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但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四、案例聚焦

《一》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形。

案例:20151月,宋某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张某借了5万元,由于宋某和张某一向关系挺好的,张某说就不用打什么条了,可是宋某却说,亲兄弟明算帐,于是宋某当即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却没有写上还款日期。时隔两年多,张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宋某让其还钱,但多次催还宋某都以现在没钱为由,拒绝还钱。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对于在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情形,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的情形。

案例:李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458日。时隔2年,由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误,没有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李某发出催款单主张债权,至2017108日,农村信用社才向李某发出了催款通知单,李某没有多想,就在催款单上签了字并盖章。但李某由于经营不善,致使无法按催款单上约定的日期还款,于是,被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李某以丧失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分析: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若以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为由进行抗辩,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在本案中,李某具有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李某在催款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李某的主张是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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