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志强律师

  • 执业资质:11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正常婚姻关系中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发布者:景志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4人看过

导读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但是,在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下时,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至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基本案情】

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孙建军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孙建军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生效后,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服公司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金某某解救。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建军离婚。同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公诉机关以孙建军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经对方同意,在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孙建军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裁判理由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仅登记结婚但并无夫妻实质生活要件,通过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认定,该婚姻性质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孙建军在二人的非正常婚烟关系存续期间违背金某某意志,采用暴力、威助手段,强行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于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