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应在原告催要后合理期间向原告给付欠款,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48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许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洪XX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