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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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这3个字写不对,很可能变成一张废纸!

作者:林红波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9次举报


亲朋之间借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有人以为打了借条等还钱就行了

万一对方不认账到法院也不怕

其实

借条上有几个容易触碰的“雷区”

一旦不注意

手里的借条很可能变成一张废纸

今借 和 今借到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


“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今借”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同时,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案例1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陆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借条 和 欠条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案例2


原告俞某与被告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曾向原告之父俞某借款2500元,后俞某于2005年4月20日因病亡故,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下,期间被告偿还500元,余款2000元由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以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07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00元的借条是事实,同年的4月份,原告的老公代表原告招集了另外两人以武力的方式向被告催讨,致被告的母亲受伤。现原告已丧失本案的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被告应某欠原告俞某之父俞某款,原告之父于2005年4月20日死亡后由原告催讨时,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原告之父俞某人民币2000元,欠条中未约定归还日期。原告俞某携同他人于2007年3月至被告处催讨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民事权利后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保护。


注:该案裁判时,按《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现行《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在借贷关系中,法律规定:


欠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

(二)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三年起诉则诉讼时效已过。最长时效20年。


借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借钱给别人最好写借条。另外,出具欠条的时候,一定要把借款的前因后果、还款期限写清楚。



还(huan)欠款 

还(hai)欠款


有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无意或故意写多音字,容易造成歧义。

案例3


比如说一张欠条:原欠款拾万元,还欠款五万元。大家都知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像一些多音字就免不了了,但现在这个欠条里面到底是还欠款五万元,还是还欠款五万元呢?如果我们读成“huan”的话,那就是还欠款5万元,我们还剩下五万块钱,但是如果读成“hai”的话,那就不一样了,那就是还是需要多付上五万块钱的。


?遇到借条上的多音字建议大家留个心眼,可以写上归还欠款或是未还欠款,避免发生纠纷。


林红波,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理论水平扎实、从业经验丰富、执业技能精湛。因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人身伤害、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