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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之认定

作者:黄云龙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8次举报


“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之认定

 

尚权刑辩学院  325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作者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刑事法学研究(集刊)》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旨在突显“中国问题”意识,为刑事法学者、刑事法业务专家搭建学术沟通对话的平台,促进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范式的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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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几日,一份女辅警许艳敲诈勒索公职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这一事件再次将学界内外的视野聚焦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适用上。“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意即:尽管行为人采取了威胁甚至暴力的手段强取了他人财物,但行为人要求他人给付财物则是出于某种真实存在的原因或理由。本案中许艳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对几位公职人员实施“敲诈”,这“因由”尚有不尽正当之处。延伸思之,若是“因由”正当,何种情况下会有被定为敲诈勒索罪之嫌?本期特撷取近年来相关文章之精要和部分实务裁判规则,供读者思考。

文章精要

一、《过度维权的罪与罚——兼评李海峰天价索赔今麦郎获刑案》

作者:简爱

来源:《法学》2017年第2

 

摘要: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司法实践多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作为切入点,而刑法理论的关注点则集中于财产法益损害的判断,刑民关系观的差异是产生不同处理结论的根源。索赔数额超过社会通常观念不能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向媒体曝光或向相关部门揭发产品问题也并非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索赔行为并未对财产法益造成侵害,“天价索赔”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被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权利行使行为原则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出于刑罚必要性和相当性的考量,且此时行为的违法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犯罪,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放宽。

 

二、《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分析》

作者:陈文涛   

来源:《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第1

 

摘要:对使用胁迫手段的权利行使行为,需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学界一般将涉及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分为3种类型,即被害人用恐吓手段从盗窃犯等不法占有者手中取回财物的、行为人认为自己“吃亏”而提出较高民事赔偿要求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使用了恐吓手段的。在这3种类型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不具备针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可能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不具备敲诈勒索罪要求的恐吓行为。特别需要重视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恐吓行为必须是以“恶害”为内容的,使他人的意思自由受到不当限制的不法行为。

 

三、《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作者:蔡桂生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2

 

摘要:合理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罪二者之间的划界,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揭发犯罪、检举违法的权利不等同于财产权利,以揭发犯罪、检举违法为由逼取财物,原则上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应予出罪。行使合法债权等类似的正当财产权利时,只要权利人的主张在其财产权利的覆盖范围之内,即使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追求权利的实现,也不宜认定敲诈勒索罪。如果其主张超出了权利的覆盖范围,一旦附加了诉讼、举报、媒体或网络曝光等以外的不正当逼迫手段,则有可能入罪。如果利用虚假的权利胁迫取得财物,宜在敲诈勒索罪之外,再追究形成权利“虚假状态”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实务规则

1、在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提出让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于翠芬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行为人为讨回其应得的征地补偿和相关损失进行上访,上访期间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该诉求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行为人上访所要求的的补偿款与经济损失无内在联系,不宜认定为正当行使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通过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6)鲁10刑终113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为维护合法权益以威胁、胁迫方式获取高额赔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曙光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威胁胁迫方法获取高额赔偿款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不应被认定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0)永法刑再终字第14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以胁迫方式索取并未超过自己产权的财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明雨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行为人以胁迫方式索取未超出自己产权的财产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胁迫的背后隐藏的事实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合法产权,虽然手段上违反了法律,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05)丰刑初字第1785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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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