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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作者:黄云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5日分类:刑事实务浏览:397次举报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15年05月11日浏览:11186 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律师团队优势 黄云龙,律师资格证号153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