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云南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教你区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

发布者:黄云龙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61人看过


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


(一)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温馨提示:文章由编辑人员从互联网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法律师个人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在线咨询黄云龙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