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未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某未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某团体)在我辖区内从事非法组织宗教活动行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相对人某团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于某团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即不属于“其他组织”,因此某局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某团体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某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适用是指被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对主体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主体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譬如规章对法院就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法院可以参照规章审理案件也可以不参照。因此,某局可以对该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