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接收到了关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后请律师还有用吗的相关咨询。换句话来讲,这个问题是关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出来以后,法院还有没有可能改变最终的量刑?这个问题的答案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如果检察院的量刑依据的事实基础是确定的已经被查清了,最终法院认定的事实也和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是一致的,量刑情节相同,这样的话法院大概率会采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如果后续还发现,在事实认定或者量刑情节方面,有遗漏或者有新增的部分导致原量刑建议过重的,法院最终会要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或者按照最新的事实进行判决,不受之前检察院已经作出的量刑建议的约束,也就是说有从轻的可能性。
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工作规程
从诉讼的流程看,量刑建议的实现绝不是由检察院单方面完成,必然涉及检法的配合和沟通。
(一)量刑建议调整的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第41条,只有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法院才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因为检察院的量刑也是认罪认罚制度下一种带有公信力的承诺,不能随意调整。只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导致量刑畸轻畸重或者与类案量刑不平衡的情况下才予以调整。
(二)确保检察机关再次调整的量刑建议尽量精准法院经过对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审查后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向检察院提出的调整意见要尽量与最终的判决结果一致。这会增强被告人对量刑的可预期性、对司法机关的信赖感以及检察院的公信力,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鼓励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尽早认罪认罚。同时法院要尽量达到类案同判的效果,使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据可循。
(三)告知程序的性质《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所以沟通是必经程序。
(四)调整量刑的程序应简便易行《指导意见》第41条第2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认罪认罚的本质是节省司法资源,注重恢复性司法效果,如果调整程序复杂,则会影响效率。即使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调整,也要尽量简便易行,避免繁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趋势下,法院作出裁判更要精准,要注重研究类案同判的问题,在同案不失衡的情况下,作出符合刑法理论、刑法规定以及社会公众接受并认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