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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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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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作者:黄云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次举报


鲁法案例【2024284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案情简介

202310月,房某深夜赌博输光自带赌资100000元后,又向在场的张某借款,张某分三次每次10000元向房某出借款项共计30000元供其继续赌博。该款项均系当场现金交付。

凌晨天亮,房某在张某的要求下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用途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天,并在张某的要求下,拍摄了一手拿现金30000元、一手手持自己书写借条的照片一张。

该借款经张某多次催要房某未还,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在赌博现场先后分三次向正在赌博的房某出借30000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房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30000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张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依据公安机关针对房某、张某及其他组织、参与赌博的人制作的笔录,认定本案确系赌资,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法理上来说,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如果给付的目的是让收受人因受领给付而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令或善良风俗,给付人对此不法行为负有责任不得请求返还,由此达成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可见,对于明知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尤其是在赌博现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的,可认定为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该资金在出借人向赌博人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即使按照合同无效对待,应当注意到,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在原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从裁判的价值导向来看,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律师团队优势 黄云龙,律师资格证号153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