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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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具的不愿签署劳动合同的声明能否使单位免责?

作者:蒋颖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7次举报


劳动者出具的不愿签署劳动合同的声明不能免除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劳动合同的,用人面通知劳动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一年未与劳动劳动合同的,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并与劳动补订书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劳动合同的,用人面通知劳动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定的用人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与劳动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日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一年的当日已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立即与劳动补订书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不管是谁的原因,都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还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蒋颖律师,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主要致力于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涉及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4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