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之交易习惯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但是,并非实践中所有的行业惯例都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业惯例就不能被法律认可。
如果企业要依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确认,那么企业要负举证责任,企业要证明所你的行为是交易习惯,如果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所以建议企业能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合同风险。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一般而言,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
在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时,解除与否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这种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同样会产生法律风险。
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固定手段,若企业通过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则可能出现对方不予理会,继续要求履地合同,同时企业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对方为履行合同的支出则可能要求企业赔偿。这种法律风险仍然属于法律监管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能够签收的尽量取得对方的签收。
2.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业经营者想象的那样,合同一经解除就万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还有很多善后事项需要约定明确,如对无过错方损害的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在协议解除时,由于合同解除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就更需要特别注意。完全未进入履行的合同较为简单,若已经作出了准备活动或者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双方关于合同之前履行情况的处置就必须与合同的解除一并解决。若解除条件或解除权为事先约定,则此时应当积极对后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是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将有关条件谈妥后才签署解除合同协议,此时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条款出现。否则产生的各种不规范都属于企业法律风险。
实践中,合同解除后因一些后续事项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占有一定比例,该法律风险并非个别现象。
3.情势变更解除
2009年5月13日前,法院判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规定使之成为历史。
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以上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如果依情势变更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客观情况无法预见;
第二、非不可抗力,非商业风险;
第三、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
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当然,上述只是列举了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具体还应结合个案。
在单方解除合同时,一定要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一旦对“情势”把握不好,反而给对方留下违约的证据,从而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