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徐美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7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南宁专职律师
137689808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场外配资数千万的非法经营案二审改判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办案小记浏览:60次举报
2026-04-17

前言

2026年春节放假前一天,我收到某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二审判决书,当事人刑期、罚金及违法所得认定均大幅缩减。电话那头,当事人家属声音哽咽,满是激动与难以置信。我让她赶紧给她老公账户(看守所小程序)冲800块钱,这是放假前会见当事人我们的约定,律师可能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比他快,如果改判就第一时间给他卡上充钱,让他开心过年,宿舍的东西他分给舍友…..充完钱,家属还给我发了几条信息,说太激动了太激动了......

二、案情简介

原判认定:2018年,甘某、陆某(已起诉)成立某公司,自2022年起,二人在未取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为平台,在南宁市非法从事股票场外配资业务,通过中介李四、中介A寻找金主提供配资资金,中介A另行联系金主王五等人,为多名客户提供场外配资服务。(均为化名)

金主王五提供证券账户供客户操盘赚取利息,李四、A赚取利息差价。经鉴定,李四参与配资总金额3638万元、收取利息22.319万元;中介A参与配资总金额3478万元、收取利息21.139万元;王五参与配资总金额1000万元、收取利息24.48万元。

一审期间,广西高院、区检察院出台相关量刑实施细则,规定非法经营证券50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三被告人配资金额均情节特别严重,且认定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作出判决:李四、王五各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分别23万、25万),A因自首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2万),三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三、辩护要点

二审通过情节辩护+地位辩护结合+证据辩护,二审采纳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予以改判。

(一)情节辩护:本案不属“情节特别严重

李四从事场外配资时,有效法规及司法解释仅明确入罪标准,未界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金额标准;广西高院、区检察院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不属于司法解释,且发布时间晚于本案行为发生时间,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同时,经案例检索发现,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认定本案属情节特别严重。(往期文章给炒股客户场外配资收利息,怎么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了?

(二)地位辩护:赵某系从犯,仅起辅助作用

1.李四作为场外配资中介,无业务经营主动权、决策权,对涉案证券账户无实际控制权;

2.其获利仅为前手及金主利息的1/4至1/9,利益分配比例低微;

3.资金流转中仅起居间撮合、过手作用,既非业务发起者、主导者,也非核心出资方,全程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详细辩护意见详见本公众号往期文章场外配资共同犯罪中,居间中介的从犯地位之辩)。

(三)证据辩护:会计鉴定报告书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 本案认定李四配资金额以及获取利息的会计鉴定报告书无权认定法律事实,且未结合中介李四、A的供述,未剔除其中借款转账及保证金款项,导致认定的利息金额(即违法所得)存在错误,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该份鉴定报告书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也认为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充分,不应采信。(赞)

2.退缴款项:超出实际违法所得部分应抵扣罚金或退还家属

李四家属一审代为退缴的22.319万元,已超过李四实际获得的利息,请求法院将超出部分退还家属或用于抵扣罚金。

四、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上述全部辩护意见并予以改判,幸好大家的坚持和努力,让幸福降临!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