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身患重病被羁押的家人取保候审成功有多难?或许只有经历过的家属才知道!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身患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请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这意味着什么?为身患重病被羁押的家人申请取保候审有多难?或许只有经历过的家属才知道!以下是我亲办的一个案件,几个月里持续申请取保最后终获批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均使用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情况:2024年12月,李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传唤至某市A公安局。刑拘前,李某强调自己患有肝硬化,在家一直进行中西医治疗,并让家属提供了在老家治疗的病历。A公安局带他到当地医院体检,诊断结果为肝硬化,建议进一步检查。A市公安局没有给李某做进一步检查而是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送往B市看守所羁押(B市看守所接收了)。入所没几天,李某病情发作,被送往特殊监所(内有医生、护士和基本医疗设备)继续羁押,律师会见也改到特殊监所进行。后来李某病情加重,又被送到市里的医院(特殊监所总院)住院,同样有人看守,律师需到医院会见。
会见时,我们询问李某的身体状况,比如在医院做了什么检查、医生怎么说等。
无奈医生不直接告知李某检查结果,我们询问医生,医生也不说。结合家属提供的既往病历以及入所前的诊断,我们估计特殊监所总院的检查结果也不会乐观。我们立即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未获批准。
同时,我们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看守所告知病情。在家属和律师的坚持下,看守所及医院医生最终向家属出具了病情告知书:“诊断:Ca?(肝癌可能);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入院彩超、CT、MRI均提示Ca?(肝癌)可能性极大,需进一步完善病理检查(手术取样标本)确诊;现肝Ca病理检查手术风险极高,可能导致以下并发症:病变突发癌细胞全身多发器官大范围扩散;肝肾衰竭;体内大出血等,且随时有因大出血导致休克,甚至死亡的可能性极大,建议转上一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别说是在看守所拿到这样的病情告知书,就是在普通医院,家属拿到这样的告知书也会被吓得脚软。这病情已经相当严重了,但公安机关还是不给取保。更要命的是,后来检察院还批准了逮捕,我们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也被以“有同案犯在逃”为由拒绝,取保更加困难了……时间一天天、一月月地过去,李某本人和家属心情崩溃到极点,非常担心他会病死在特殊监所。
几个月后,李某终于获取保候审,在这几个月里,我们和家属分别做了以下工作:
获悉李某的病情后,我们多次向办案单位A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A市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和多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向B市看守所及其驻所检察室提交了李某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法律意见书;向B市检察院提交了法律监督意见……与此同时,家属也与律师同步行动,到看守所要求了解病情、要求转往更好的医院治疗、要求取保……后来,经送上级医院检查后,看守所回复称已向办案单位提出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意见,让我们与办案单位联系,因为取保最终仍需办案单位决定。
在那段时间里,我们几乎每周都会见一次李某,密切关注他的病情变化。每次会见后,我们都会向看守所提交他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法律意见,并搜集了大量关于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保外就医的案例。我们向看守所阐明,在家属和律师反复提出当事人不适合被继续羁押,且其情况确实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真的在被羁押场所病逝,看守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看守所能与办案单位沟通,批准取保候审......
与此同时,我们也持续与驻所检察室及检察院沟通,反复口头表达和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
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李某终于获得取保候审,得以回家治疗。虽然看守所设有医院收治患病的嫌疑人,但法律规定,符合重大疾病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即便判决生效后到监狱服刑,符合重大疾病条件的,同样有权获得保外就医。
我始终坚持一个信念:我们无法预知结果,但竭尽全力去争取,不一定有好结果;可如果不努力争取,结果肯定不如人意。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拘留期间死亡,拘留所要不要担责》,收到了很多留言和评论,这也促使我写下此文,希望能给正在为家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家属们一些借鉴和希望。
提交申请不要指望一次就能成功,需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或许在合适的时机,遇到有担当的办案人员,案件就会出现转机。
徐美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