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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是责任人?

发布者:张荣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2666人看过

河北保定律师张荣安

所谓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以及其它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由于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一律由国家指定部门回收。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拼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由于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极易造成对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伤害。转让、出售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买卖等方式不仅仅指买卖行为,还包括赠与以及其它转让方式。

拼装、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与对方车辆在路权、安全方面有何争议,一律由拼装、报废车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且由车主、转让人、受让人等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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