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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乾辩护词

2017年03月10日 | 发布者:王定高 | 点击:8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辩 护 词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谭欣然、车水江、章乾等涉嫌诈骗罪[酒托]案,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章乾父亲的委托与授权,指派王定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盼贵院予以考虑:一、孤证不

辩 护 词

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谭欣然、车水江、章乾等涉嫌诈骗罪[酒托]案,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章乾父亲的委托与授权,指派王定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盼贵院予以考虑:

一、孤证不足采信——现金数额扣除。

笔录呈现35人受害,其中谭萧虎、包任长、侯尊刚、董小花等均有现金账。然而,所有现金数额都是孤证,全凭受害人一张嘴,说多少就是多少,没有足够强的说服力。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受害人被骗到做笔录,有的长达一、两个月的时间,有没有可能记错——有可能;受害人难免心怀愤懑,数字上多报一两笔,有没有可能——有可能;有的钱,银行卡刷过,却产生印象模糊以为现金还有一笔,也有可能……

不要说刑事案件,就是民事案件,也不能原告说多少就多少,其它佐证,总要有的!

二、受害人述称的银行转账。

严格讲,既然受害人提到是银行转账,肯定得提供银行流水;否则若受害人说有,嫌疑人和辩护人说没有,这是说不清楚的。我们注意到,部分账单虽然受害人没有提供银行流水,但是能够在谭欣然账单中找到对应。比如侯武勇的620元,袁明湖的1240元;出于办案效率的考虑,虽有瑕疵,亦能勉强认可。

然而,李涛的1560元、朱一民的420元、贺强的1610元等等;受害人既没提供银行流水,谭欣然账单又找不到对应。这些账目,比现金账更加不值得推敲,因为它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证伪的,否则怎会在两边都没有证据佐证呢?

另外,谢周武的1610元,没附银行流水,结合其陈述,在谭欣然账目中,只能找到370元、920元两笔。刘飞的4820元中,明显存在多账号转出痕迹,该痕迹本身就表明,刘飞可能存在记忆错误,部分的钱,应该是别处的消费。为进一步确证,辩护人又在谭欣然账目中进行核查,确实只有620元、540元两笔款项,1120元、2240元、300元,这三笔款是没有的。

从谢周武、刘飞的记忆错误也可以呈现出这样一种可能性,受害人可能对当初账目的记忆未必特别清楚。不排除这样一处可能,部分证人需要依靠银行、短信记录的提示报出的被骗数字;然而,这些提示源本身,又不完全属于谭欣然处的消费。

既然有这样一种可能性,不能够对应账目就不符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应当予以排除。

三、章乾数额,根据日期排除的问题。

312号左右,章乾开始放风,张是有工作的,有时上班,有时过来放风。即便不上班时,有时在、有时不在,是为随机参与;成为股东前,他只需要对其明确参与的金额负责。

318日左右,成为股东,自此才需要对所有金额负责。所以,317日所得,未必与章乾有关,按“疑罪从轻”规则,该款应当在章乾嫌疑金额中,予以扣除。

鉴此:

1.确定没有章乾参与的受害人一共是以下8名,他们的名字分别是:刘万川、龙广林、许剑杰、李金友、吴付朝、刘祥成、方小陆、葛强强,因为这些受害人的受害日期均在39日之前。

2.章乾有可能有参与,也有可能没有参与的一共是受害人,分别是以下3名,他们的名字是:许志胜、任小军、胡桢桢,因为它们参与的时间,未必在章乾成为股东之后,只有章乾成为股东之后,才确定无疑地需要对他们对应的金额负责。

3.章乾参与的概率极高的受害人,一共是24名,他们的名字分别是:……,因为他们受骗的时间,均在44号之后;如此看来,几乎可以确定,这个时候章乾已经是谭欣然的股东。

四、相较于小默,其它三股东参与度较低;相较于其它三股东,章乾参与度较低。

谭欣然笔录P48P50等明确显示以下信号,其他人笔录里也有映证:

1.谭欣然与车水江最早发起,约一星期后黄将军入股,约又一个星期章乾才入股,所以参与时间上,章乾最短。

2.案件抽成分三部分,50%归组织者“小默”,30%酒托女,四股东加在一起,分20%

酒托诈骗核心,在寻找、组织、管理酒托女,联系键盘手,这些工作,都是小默在做。同时,小默也是分钱最多的人,是整个酒托诈骗的操盘手、组织者、领导者,他,处于食物链顶端。

故以小默为参考系,其他所有人,应为更轻。

3.四股东内部作用比较,谭欣然30%、车水江30%、黄将军30%,唯独章乾,只有10%的分成比例。20%*10%,章乾只能拿到可怜的2%,贡献决定收获,章乾对整个系统,所起作用甚微。

更重要的是,这个酒托体系一旦建立,其实是不缺运行资金的,谭欣然他们承诺给章乾股份,无非只是一种工资支付方式,是为了留住他,能让他望风,而不是让他真的参与店面的经营管理。

4.咖啡厅组建、店内管理运营、商品采购、商品价格制订,以上所有工作,章乾均未参与。章乾所做,一直都是放风,这种边际性工作,其作用类型,为典型的辅助作用。

5. 笔录里也有反映,章乾所起的作用,就是望风。打家劫舍也好,杀人放火也罢;望风,都是典型的从犯。

综上:小默为全案核心,理当参照标准刑予以处罚,其它三股东比小默的作用较小,章乾比其它股东作用更小、参与时间又最短,故辩护人认为,章乾可以认定为“从犯”。

五、坦白情节。

自始至终,对参与过诈骗这一事实,章乾是加以坦白,并予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6款第(1)项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六、自愿认罪。

鉴于,章乾已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款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正是刑法的第一生命力。既然章乾涉案金额相对较低、参与时间最短,且他在四股东里,所起作用最小,所从事工作最为边缘性。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盼贵院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并建议对章乾施以缓刑。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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