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批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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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宸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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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后因前手债务纠纷导致车辆被查封,李批姣律师代理新车主讨回公道

发布者:李批姣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9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2017年3月9日,梁某与陈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梁某将该小型轿车出售给陈某,车价款为93000元,同日,陈某将该车价款交付给了梁某,梁某向陈某出具购买该小型轿车车款的收据,并于同日将该车及相关证件交付给了陈某。车辆交付后,该车被人民法院查封,陈某到车管所核实才知道查封系因欧某与梁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欧某于2017年2月14日将梁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梁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梁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即陈某向梁某购买的轿车。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陈某与梁某在法院查封前即就上述车辆买卖事宜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陈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且已实际占有该车辆,陈某在被法院查封前已依据有效合同依法取得了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他人无权主张权利。其次,陈某在受让该车辆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在与梁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要求梁某提供了上述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合法手续,并到车管所进行了核验,证实该车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车辆转让时也没有被他人占有。因此陈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法院查封陈某所购车辆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系保全错误,应予中止。

审理结果:

李批姣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陈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批姣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中止对上述车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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