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85人看过

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