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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理人事争议须知的这3个法律要点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790人看过

事业单位处理人事争议须知的这3个法律要点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人事争议在实务中并不常见,且聘用制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差异性较大,现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01

一、试用期约定的长短不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02

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签订的条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03

三、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聘用制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法定解除权有三种:

 

旷工解除:即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考核不合格解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的相关程序需要完善。

 

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哪些行为可给予开除处分,由于篇幅原因,具体细节问题大家可以去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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