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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一)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174人看过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一)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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