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拳打脚踢、虐待养女!民法典: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060人看过

拳打脚踢、虐待养女!民法典: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

杨某夫妇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于是前往福利机构申请领养明明(女)。经福利院调查,杨某夫妇符合领养要求并获批。

四年后,杨某因生意失败灰心失意、酗酒度日;与妻子离婚后,更对明明置之不理、随意拳打脚踢,造成明明脸部破裂、眼部出血……邻居见此情景不忍,遂举报杨某虐童,经警方调查核实后,杨某被拘。

福利院闻讯并向邻居了解详情,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收集了杨某家属的意见并进行考察后,认为杨某不适合继续抚养明明,于是作出判决变更明明的抚养权。

每个孩子都值得珍爱,收养孩子是善心之举,但抚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万事都要慎重,千万别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以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是指收养的法律效力发生后,因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无法继续维持收养亲子关系,通过解除的法定程序将其人为消灭。

本条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以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权益。当然,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接触的,不在此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