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被法院查封,无法履行,如何处理?
【案情】
李某诉称:2013年1月3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泗县大庄镇大庄街104国道西侧一至两层、上下各四间共八间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当日交清购房款25万元。原告几次提出交房使用,被告以种种原因推脱,一直未过户。原告起诉后,发现此房已被法院查封,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2.5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倪敏、许道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李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因被告和他人有未了结债务,致使被告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的义务。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万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要求的数额未超过合同约定数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某和被告倪敏、许道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倪敏、许道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2.5万元。
【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