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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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婚姻的处理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33人看过


  对买卖婚姻的司法处理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2、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括当事人的父母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当事人实行包办强迫

  

  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一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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