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区分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需要达到何种程度。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指控辩双方对于有关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实施刑法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标准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常见的证明标准有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优势证据等证明标准。
传统的刑事证据理念及相关规则主要是针对定罪问题而确立,以对法院定罪活动加以限制和约束为目标。基于此,诉讼活动中要求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赋予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为这种证明确立了最高的证明标准,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都体现了对定罪的审慎态度。而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由于各国对于定罪和量刑程序关系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模式,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和定罪一样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财产的切身利益,理应对于该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重视。
一、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量刑程序,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因此,量刑事实往往适用与定罪事实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要作出有罪判决,即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该条款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和定罪事实一样,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4条第2款对证明标准作了补充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与认定被告人有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至于从轻、减轻等最轻事实适用何种证明标准,《解释》未作规定。
尽管理论界,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不同的见解,但大体一致认为,应将量刑事实区分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从而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控诉机关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的证明,从限制司法权的理念出发,应当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提出的从轻、减轻量刑事实,本着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原则,对于该量刑事实适用自由证明标准。
二、域外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考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审判程序对于定罪与量刑关系模式设置不同,因而对于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量刑与定罪程序相分离,量刑程度作为一个区别于定罪的独立程序,在这个独立的程序中,证明标准也不同与定罪实施,而根据不同的量刑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量刑依附于定罪程序,理论上量刑与定罪相同的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