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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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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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实务要点汇总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64人看过


涉外婚姻家事律师实务要点汇总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国内一方当事人的特点


1
、高学历、高层次占三成。


近两年新的变化:年轻的留学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有外语优势、外资所不一定做得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


案例:某外资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分割较大数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没支持。因为在起诉状诉讼请求中竟然没有提到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放在事实与理由中,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到这个问题,一审法院当然不支持。这样的错误律师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要对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刑事制度深入了解;

2、功利性、草率性


案例一:中国女子与美国男子在中国结婚,结婚三个月后男方下落不明,据了解该男子为国际性打工仔,追索抚养费难度大;


案例二:北京某高校女老师与加拿大籍男子在中国办理结婚手续,男方回国后即提出离婚;


案例三:中国女子与美国男子结婚,婚后准备移居美国。购买了四、五十万的家具发往美国,男方提出离婚,家具做为财产损失难被追回。


3
、妇女儿童权益没有保障性


案例:中国女子与德国男子在日本结婚,后女方在德国起诉离婚,胜诉后,男方跑到澳大利亚,无法执行。女方又在澳大利亚起诉,胜诉后,男方跑到中国,还是无法执行。女方又在中国起诉,胜诉后男方卖掉房子跑了,依然无法执行。三场官司胜诉,当事人拿不到一分钱。


(
)涉外家庭主体身份的认定


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特别规定》,从实体上必须要考量到法律适用,比较复杂;


案例一:将当事人的外国护照和国籍证明提交国内法院,国内法院认定仍然是中国公民,理由是:国内的户籍未取消,当事人还利用国内的身份证和户籍购买房产;


案例二:骗取出境证件罪涉案被告人认为自己是外国国籍,经法院查明:被告人19932月投资移民,19934月回国居住,仅在国外居住了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F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被告人并没有定居在国外,所以仍然是中国公民。


2
、对定居要有个清晰的概念


根据2005年国务院华侨办的文件,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住权或者虽然没有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住权,但是已经取得连续居住五年的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视为定居。


(
)涉外婚姻家庭业务的特点


1
、涉外婚姻难长久,离婚纠纷越来越多;


原因:男女双方文化、价值观、宗教等观念差异巨大,国内夫权思想和国外男女平等思想不可调和;


案例:中国男子与加拿大女子婚后发生纠纷,女方报警,加拿大警方对男方出示禁令。过后男方探望孩子时又与女方发生纠纷,女方报警,男方被羁押三个月,回到中国后坚决离婚;


离婚纠纷多,形成诉讼的不多,特别是在继承方面。


2
、诉讼风险相对刑事、行政案件较小;


3
、收费比较高;


4
、群体大、数量大、分布广;


保守看,目前有4500万华人散布全球,有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包括不限于裸官、功利性女性、留学人员200多万,其中80万回国,2/3留在国外);


当事人及其亲属财产形式多样化、分布全球化。


5
、法律关系复杂,立法非常滞后。


案例:中国女子与纳米比亚男子(双重国籍)在天津登记结婚,男方在国内出车祸死亡,男方财产:纳米比亚有一个大型农场、瑞士银行有存款。既有遗嘱(处分部分),又有法定继承,非常复杂,需要团队合作,国际化的法律思维才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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