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无效婚姻是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故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在《婚姻法》第七条中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如果符合任何一种情况即为法律禁止结婚,同时,会触犯《婚姻法》第十条,从而导致婚姻无效。而实务中,婚姻无效的案件并不常见,婚姻问题往往都是涉及离婚,但如果是无效婚姻则不能够离婚,而是确认无效,笔者认为还是要在认识上对婚姻无效案件给予更多关注,用最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婚姻无效的事由: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分别为上述四种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重婚的
通过案例检索分析,笔者认为法院对重婚问题的认定,坚持的是前婚有效、后婚无效的原则。这里有必要明确重婚的含义,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这里的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关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一情形比较明确、具体,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应该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解除一例案件如果不能立刻判断出亲属关系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代理人可以通过画树状图谱的方式,以夫妻二人共同的长辈为第一代往下画,一般就能很明确的看出来。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这一情形规定相对专业,由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对于疾病的问题可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从而获知是否属于婚姻无效。
4、未达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就是说,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也是无效的,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民族自治地方也会有例外。
通过了解发现,婚姻无效的案件并不多,全国范围内每年也没有一千件,2014年936件,2015年927件,2016年720件,2017年至今140件已结案,有文书的一共3311件。笔者认为这种检索结果的原因有二,第一,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有些当事人会申请裁判文书不公开,因此没有裁判文书上网;第二,案件本身就少,虽然婚姻无效和离婚案件均涉及个人隐私,但离婚案件2014年至今有1866289件,两个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数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可以认为本身婚姻无效案件就不多,两个原因结合起来也就是导致这类案件能够检索到的数量不多。
涉及每一种情形的案件数量分别为:
1、重婚的281件;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24件;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12件;
4、未达法定婚龄的44件。
从这样的检索情况来看,首先,大部分案件最终未能认定婚姻无效,因此可以这么说有无效事由的同时也可能存在阻却事由,最终结果并非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下文详述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其次,从情形上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案件最多,也是最容易分辨的事由,需要格外注意。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之所以谈论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是因为不是所有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最终结果都能够被确认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虽然符合无效婚姻的事由,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会判决婚姻无效。比如:虽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起诉时已经治愈的;虽登记结婚时不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当然也包括重婚情形再起诉时已经消失的情况,四种情形中只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永远不可能消失,也就是说,不论过了多久,不论是否生儿育女,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夫妻自始婚姻无效。
因此,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阻却事由的问题,代理人在审查无效条件时应予特别关注。如果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成立,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就不能通过确认婚姻无效处理,代理人应当提醒当事人另行按离婚诉讼处理。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的当事人为了保全自己的隐私,想要通过亲朋好友代为诉讼的方式,笔者认为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不仅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符合该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也是可以代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