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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问题之——已经赠与对方的房产如何要回来?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84人看过

婚姻走到尽头便是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财产分割中涉及利益最大的便是分割房产。虽然《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对房产分割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房产分割还有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解决,笔者认为实务中,易引起争议的在于夫妻之间财产赠与的问题,尤其是房产的赠与,本文主要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婚前购置房产赠与对方,并办理过户,离婚时候如何在该房产上争取最大权益的实务操作。笔者将提供三种操作思路,每一种都各有利弊,仅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介绍
男女双方通过网恋结识,而后结婚,婚后女方一直没有安全感,经常要求男方送礼物,包括奢侈品、车辆、现金红包等,有“查岗”等行为。男方为了讨好自己妻子,将婚前购置、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女方,在过户办理契税的时候,被告知如果约定非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免予征收契税、营业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又约定:“房产登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变更”。男方内心的想法是这样妻子就能有安全感,二人一起好好生活。岂知过户后不到半年,女方一方面又将自己个人信息放在婚恋网站上,与前来寻觅另一半的男子聊天、相亲;另一面对男方不闻不问。男方生病住院,要求女方照顾,女方认为男方装病对其不管不顾。几次三番之后,男方彻底寒心,决定与女方离婚。


离婚就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对其他赠与女方的金钱、车辆、礼物男方都不想追究,唯一的争议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过户给女方的房产。


首先,需要认定过户行为的性质,是否是赠与行为?其次,如果是赠与行为,效力如何?再次,如果有效,那么男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最后,如果没有权利撤销赠与,对于非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能否认定无效?按照这个思路,笔者提出三个参考方案。


二、方案一:整体无效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规定的反面即为:只要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要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出发点应当是“赠与”并非男方将房产过户给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案件梳理
对第一个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过户行为的性质认定非常重要,一般认为就是赠与行为,男方认为不是赠与应当举证证明,这里的证据可以是当时双方的约定,双方对过户谈论的过程性证据,认定究竟是给女方代为持有房屋还是其他情形,如果不能证明,则可以确定为赠与行为,进入第二个问题的范畴,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为夫妻间房产赠与协议的争论画上句号,但这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特殊问题还是要特殊对待,笔者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就是突破口,从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出发,如果赠与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就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赠与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方案就可以直接PAS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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