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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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彩礼返还裁判规则一览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4人看过



“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是西周时期确立并为历朝历代所沿袭的“婚礼六礼”制度,其中“纳征”就是下聘,也是现如今所称的彩礼。作为民间风俗,彩礼在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之时仍是双方家庭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彩礼的返还则成为双方扯皮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典型案例,笔者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其中所反映的裁判规则予以整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本院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五、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与徐某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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