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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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打“小三” 情可原但法不容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612人看过


 “小三”插足他人的婚姻,破坏他人的夫妻感情,是道德谴责的众矢之的。往往原配打“小三”,旁观群众还会拍手叫好,但是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法律不容许的。我国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就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芳与丈夫狗某原本感情很好,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后因狗某在微信上认识微商翠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底,已对狗某产生怀疑的小芳在大街上撞见丈夫狗某与翠某在一起,气急败坏之下对翠某拳打脚踢,直至派出所民警现场出警才罢手。事发后,小芳无法忍受第三者翠某的电话、微信骚扰,无法原谅丈夫感情上的背叛,最终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谁知在小芳与狗某离婚后不久,翠某一纸诉状以小芳侵犯其健康权将小芳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粗暴动手将翠某打伤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对翠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翠某明知小芳与狗某当时系夫妻关系,却仍与狗某发展恋爱关系,破坏了小芳的婚姻家庭,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翠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判定小芳承担翠某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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