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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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闯红灯的行人被撞死亡,摩托车主和乘客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7日分类:刑法浏览:345次举报


之前写了一篇文章,分析了中山行人为什么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多读者看完后,心中产生一丝疑惑,如果是违法闯红灯的行人死亡,那么摩托车主和乘客还需要承担责任吗?还需要进行人道注意赔偿吗?

首先主要责任仍然是违法闯红灯的行人,这是大家都没有异议的,关键是行人死了,作为事故的生还者是否需要对死者进行人道主义赔偿?人道主义赔偿背后的道理就是根据公平原则生者应该对死者进行适当的赔偿。现在我们讨论一下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进行人道主义赔偿。

说到公平原则,不得不提一下很有名的“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这个案件很好的解释了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公平原则,如果滥用公平原则会对社会风气的引领起到坏作用,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情况:
  小芳诉狗蛋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在金水区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狗蛋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狗蛋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狗蛋未能预料到的。

狗蛋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狗蛋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狗蛋补偿小芳15000元,驳回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小芳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认为,狗蛋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虽然狗蛋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狗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该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狗蛋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狗蛋补偿小芳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狗蛋不用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总结一下: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有在行为人与受害人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而并不是“死者为大”

结合一下中山交通事故的情况,分析一下如果是违法行人死亡,摩托车主乘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摩托车主对本次事故仍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不适用公平原则,车主要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也是认定了车主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承担主要责任。

结论:如果死的是行人,车主仍然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